|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订本区财政发展规划;拟订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编制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社会保障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编制年度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社会保障决算草案;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预算及决算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对本区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三)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四)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本级各项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和彩票市场;监督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负责财政票据管理;管理区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
(五)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国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调查、处理产权纠纷,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和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
(七)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向区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区会计工作。
(八)监督有关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九)组织财政工作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制定财政调研计划;负责财政信息系统建设与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