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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资格审批办法

一、制订依据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二、适用范围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记账业务。
三、办理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资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应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将上述资料送区财政局会计科,经办人初步检查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受理其申报后,应到申请单位实地了解其人员、资金、办公、业务和会计操作等方面的情况,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代理记账申请资料请到会计科领取,咨询电话:39300326
七、附表


八、番禺区财政局行政许可申办事项一览表

行政许可项目

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核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

申请者将申请资料送交区财政局审核,财政部门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后,符合条件的,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

 

 

 

办理需提交

材料目录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料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申请(表格)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联系电话

番禺区财政局会计科  39300326

办公地址

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区财政局会计科

受理窗口

番禺区财政局会计科

投诉电话

番禺区财政局会计科  39300326

投诉处理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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