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依据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二、适用范围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记账业务。
三、办理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资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应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
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将上述资料送区财政局会计科,经办人初步检查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基本符合要求,受理其申报后,应到申请单位实地了解其人员、资金、办公、业务和会计操作等方面的情况,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给《代理记账许可证》。
六、代理记账申请资料请到会计科领取,咨询电话:39300326
七、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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